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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环检察院以刑事和解消除矛盾促和谐

台州日报  2015-10-29 10:00

[摘要] 近日,玉环县检察院对一起亲属之间的和解案件进行了审查和监督,对行为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。

近日,玉环县检察院对一起亲属之间的和解案件进行了审查和监督,对行为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。

刑事和解,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直接沟通、共同协商,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,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、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。

尧某来自四川,和姐姐、姐夫等家人在玉环打工10多年,子女也都成家立业。本来大家庭远在他乡相互有个照应是个挺好的事情,可是今年的5月6日,因为小事,姐夫骂了尧某几句,尧某回家后心中怨气难消,拉上老公去找姐夫理论,终于出事了。

尧某和丈夫一起到了公园,找到正在锻炼的姐姐和姐夫,姐夫当时也没有道歉的意思,一副无所谓的样子,这时候,尧某拿出了刀片,一刀片下去,姐夫左脸前胸都被划伤,创口累计长16.5厘米,构成一级轻伤。

妹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,面临法律的审判。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,经办检察官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,希望能够做一个刑事和解。

玉环县检察院公诉人周雅峰告诉记者,首先,尧某是初犯、偶犯,没有前科劣迹;再者,该案件属于轻伤害案,是亲属之间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,案件发生之后,双方私下已经进行过和解了,赔偿了八万元钱,当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取得了谅解。所以案件起诉到检察院之后,经审查发现,认为这个案子有做不起诉刑事和解的条件。

经过和双方沟通,9月29日,在玉环县检察院,尧某向姐夫一家再次诚恳道歉,并写下不再殴打姐夫一家人的保证书,取得了姐夫一家的谅解,玉环县检察院对妹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。

经办检察官进一步解释了刑事和解与“私了”的区别。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,和“私了”的区别在于,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,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、合法性和正当性。它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,以对被害人、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,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,维护了法律权威,促进了社会和谐。当然,刑事和解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,不出事,不犯法才是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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